为维护公司无形资产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优势,为我公司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加强科技档案管理,使其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和《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地质项目工作,具有保存价值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以及以单位名义和项目名义收集的地质资料,都属于资料管理档案范围。
二、地质资料档案分类
第一条 原本档案(原始资料)是指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反映地质现象或地质体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中间性解译资料、最终地质工作成果原稿等。包括设计、编录、报表、观测记录、计算原稿、分析图表、最终成果原稿和质量记录、审核(审查)意见等;
第二条 复制档案是指通过上级主管机关审查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正式文件后印制出版的技术成果(包括文字、附图、附件、附表),复制的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第三条 外参是指由本单位出资购买或持单位介绍信收集到的外单位工作完成的成果数据、报告、图件等资料。
第四条 内参是指中途停止或阶段性完成的地质工作,仅供本单位内部参考、利用的资料。包括涉及本单位利益和经济发展的、目前还不适宜对外的地质成果报告(总结、规划)与重要信息性文献。
三、地质资料验收制度
第五条 每个项目从立项、设计、野外勘测、综合整理、编写成果报告、验收审查以及推广应用、成果奖励等各个阶段都要保证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六条 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均由承担工作的项目组完成,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项目完整完成后,应由项目承担部门指定专人对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立卷。档案室在资料立卷前要督促、检查、指导,资料归档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及时办理归档手续,不合格者,有权要求重新整理归档。
第七条 归档资料质量要求
1、归档的资料:包括通过上级专业主管部门终审的成果资料,包括经本公司专业技术委员认为应该归档的、重要的、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地质资料,以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等要求归档的资料。
归档资料质量要全面符合地质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原本地质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应经过系统整理、分类、装订、装袋,保持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清晰,符合地质资料归档规格,按照单个项目归档,无丢失、遗漏、混杂和损坏。
2、归档资料的完整性:项目从立项起(或者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作结束及推广应用、成果奖励各阶段,应归档的资料材料要齐全,每件资料反映的内容完整。
3、归档资料的准确性:资料要如实反映工作内容,原始资料数据准确,符合客观实际,责任签署完全,并按审查(批、核)权限规定审查(批、核)批准。资料内容与审批(查、核)文据一致,归档范围、立卷类别准确、合理。
4、归档资料的系统性:项目资料整理必须系统科学,符合其自然形成规律和工作特点,符合突出主体、层次分明的原则,保持各个工作环节的内在联系和资料的系统性。
5、归档资料必须清晰,包括文字记录、计算数据表图、图件内容及注记、化验结果及登记等,书写要清楚,字迹工整,保持一定的清洁度。
6、归档资料的格式及规格要符合有关地质工作规范和归档保存要求。归档资料的内容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整饰完成。
四、地质资料归档汇交制度
第八条 汇交的资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成果资料应该按国家相关编制规范编写。
2、凡省级以上项目、提交资源储量须备案的矿产地质勘查项目须附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3、原本地质资料和成果报告要齐全,数据准确可靠,符合野外工作客观实际,内容要素构成应完整并符合地质工作规范要求,责任签署完备,应反映该项目地质工作的全过程。
4、原本地质资料和成果报告应选用利于长期保存的优质载体(纸张、胶片、磁带、光盘等)。书写材料要着墨牢固,要求书写工整、符号清晰、整洁美观,着色符合规范标准。禁止使用圆珠笔、彩色笔及易褪色笔迹书写。
5、原始地质资料数字化方法及要求见《原始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指南》,数字化后的原始地质资料内容应与纸介质的内容一致。
6、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材料和图件应首选激光打印机输出或印制效果比其更利于长期保存的设备输出,不宜使用色带式打印机、水性墨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7、原始地质资料和成果报告格式和规格大小应符合有关地质工作规范和归档保存要求。报告正文、附件的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4、a3幅面纸,大幅软质图件应按手风琴状折叠成297×210mm,图面朝里,责任栏(图签)朝外,特殊图件可平放或卷放。
8、成册(本)的原始地质资料和成果报告应有封面、扉页、目录及页码等,扉页要素齐全,如项目全称、项目编码、编写人、工作单位全称及提交时间等;内封面除上述内容还有项目工作起止时间,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和报告编写人签名盖章,并盖有汇交单位印章。装订不应使用易锈蚀及易老化的材料,应用线装订,单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0mm。
9、图件的右下角应有规范的标准图签;多拼的图件,在每张图件左上角附上拼接示意图,最后一张拼接图右下角应有图签,其余各张图可仅附图名、图号及顺序号,顺序号应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
10、电子介质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应齐全、完整、准确,与同时提供的纸介质内容一致。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不宜压缩存储。如涉及到特殊数据的读取时,应说明所需软件和仪器的名称、型号及所需环境(建议采用通用标准格式)。
第九条 经办人在办理报告技术盖章通知单时,应交纳2000元的报告归档押金。在办理报告技术盖章通知单的当天能及时归档的除外。押金均由经济工作部收取,并出具收据。责任人1年内未能完成资料归档,押金不予返还,并按行政措施及经济措施进行处理。资料归档手续完成后,由档案室提供押金返还通知单,经济工作部返还押金(及第十七条)。
因无法归还档案资料,受到处理后的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当年绩效工资部分同岗位下浮10%。档案室在12月15日前将名单整理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 汇交的原本档案或纸质复制件按各类文件顺序装入盒(袋),盒(袋)面上填写资料名称、单位名称、内装资料的类别、编号及件数,盒内应附有卷内目录。
第十一条 我公司承担的中央或者省级财政类地质工作项目自该项目终审意见下达之日起原则上三个月内汇交归档;工程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原则上三个月内汇交归档;小型岩土工勘、井位论证、供水井等项目在报告提交盖章时一并归档;凡市场项目,向业主提交报告并通过终审后原则上两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手续。凡是须我公司保存的原本资料,同时进行原本地质资料的验收、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基金项目、矿产地质勘查项目、石油地质、天然气、矿泉水、地热、大中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等项目,所有原本资料应向档案室全部归档,纸介质1套,扫描电子报1套;复制档案资料如以上类别的项目,应向档案室提交至少2套完整成果纸介质报告,同时还应向档案室提交该成果的光盘2套(与纸介质内容完全一致);市场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向甲方提交的份数外,同时汇交2套相同成果资料到资料室。
提交档案室归档的报告、电子文档 ,文字内容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必须与向陕西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提交的报告内容完全一致,严禁用过渡性资料充数。
第十三条 小型勘查工程类报告归档纸质报告2套,凿井类项目归档纸质报告2套,桩基施工类归档纸质报告2套,以上类别皆不归档光盘。
第十四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由国家财政出资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其汇交的具体事项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其他资金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归档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将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一并汇交到省厅地质资料案馆,完成汇交后领取省厅发放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交公司档案室建帐、登记,存查。
五、地质档案借阅制度
第十六条 凡借阅地质档案资料者需向档案室工作人员讲明借阅目的 、用途和具体范围(包括工作地区和工作内容),经实体负责人签字,公司相关技术负责人批准,档案室核查资料库存情况后报档案室负责人批准,档案室主管领导审查批准,若所借阅资料为孤本、涉密,还需公司执行董事审核批谁。
第十七条 借阅地质档案、资料者要遵守各项规定和制度,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借阅者当面清点数量,并按规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出库。
资料借阅收取资料完整及时归还性押金,完整报告每份5000元押金,部分报告每份2000元押金。涉密的孤本资料在收取5000元押金同时借阅单上要有执行董事签字。借阅者1年内未能归还者,押金不予返还,并按行政措施及经济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凡在资料室借出的所有资料,不得私自复印、晒图、拍照、缩放和转借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任何名义擅自将所借阅资料摘抄、复印用于有偿咨询、转让、交换和营利活动等,违者按《档案法》有关条款处置。
第十九条 借阅资料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介绍,严防泄密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严禁以本人名义为他人代借资料。借阅资料者只限本人查阅,不许私自转给他人,如若发生资料泄密,借阅者负完全责任,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查阅利用地质档案和资料,要严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在原本资料上更改、勾画、污染和损坏。严防日晒、风吹、雨淋和虫蛀,违者根据情节通报批评并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凡借用透明图资料进行复制时,不能用透明图复印,只供晒图用。用透明图资料要严加爱护,不能损坏,借用时间不能超过四个小时。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收集我公司地质资料,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招标文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订《涉密成果地质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一式两份,法人签字加盖公单),地质矿产资料由档案室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水工环资料由技术部审查、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核,最终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档案室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后,按财务规定缴纳资料购置费(不含复制费,复制费由收集方承担),方可购买。按有偿使用原则,外单位查阅我公司地质资料收取相应费用,每次不低于500元。
对本单位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矿产资料,如:矿床、矿点资料,金、银、“三稀”矿产等;孤本资料、原始资料严禁对外提供。
外单位从我公司已收集资料的,资料室要建立“外来单位从我队收集资料情况记录薄”。对收集人的单位、姓名,收集时间,收集的资料名称与数量,收集方式等详细记录;并将收集人所带的证件作相对应的归档,存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原则不能借阅各类地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地质图书及杂志的借阅需填写《借阅登记表》,每人每次限借3本,借阅期限为6个月。
六、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国家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安全,进一步做好本公司涉密地质资料、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合法、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涉密地质资料的密级划分
参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之密级划分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涉密测绘成果的购买
公司所属各实体(项目)因工作需要购买涉密测绘成果时,遵守“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的规定,按照陕西省测绘信息局实行的“陕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流程”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准备所需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指定专人(必要时涉密人员带证协助)到上级管理部门办理购买事宜,购买费用由用图单位承担。
资料购回后,经办人将购回资料及发送清单先送交公司档案室,由档案室管理人员登记、归档后,使用单位再行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九条 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的保管
1、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所有涉密资料均由专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认真登记、妥善存放;对所有购回的涉密资料要办理严格的入库、出库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切实做到手续清楚,帐物相符。
2、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放在专用密集架文件柜内,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
3、档案管理人员对涉密资料做到经常清点、核对,工作人员离开时,查阅过的资料要即时回收,放回原位,确保涉密地质资料的安全。
4、所有存储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的设备均应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
5、使用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涉密资料使用协议,各部门(单位)应设专(兼)职保密员,明确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工作职责,签订“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负责本部门(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登记、造册及跟踪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核查,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三十条 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的借阅、使用
1、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资料借阅
公司技术人员借阅非涉密类资料,经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批后,按常规借阅方式办理借阅手续。
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借阅与使用,严格按照本公司(院)的《地质档案、资料借阅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同时填写“涉密资料借阅复制”的相关表格,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并办理登记手续。
2、矿产资料借阅
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借阅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应由项目组和各部门的专(兼)职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借阅及办理资料借阅手续,并承担资料使用过程中的保管、保密工作。其他人员不能在档案室直接借阅资料。
3、使用测绘成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信息成果资料保密协议》、《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承诺的事项,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批准的项目中使用涉密地质、测绘成果。
4、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的人员不得擅自扫描、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任何人不得替外单位和他人代借或转借资料,亦不得擅自把资料向外单位泄露,因泄露或转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受纪律处分。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图件清洁、完整无损,并做到及时归还。
如因工作需要复制测绘成果的,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制。复制的测绘成果交资料室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承担涉密勘查或者施工任务时,对地质资料要采取保密防护措施,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涉密地质资料成果和密级地形图。
5、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涉密地质资料、基础测绘成果。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使用人造成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丢失、损坏而不能归还的,应在12小时内向公司保密办、档案室报告,并配合调查;对擅自提供、复制造成损失、长期占用资料不归还者,公司根据所借资料的重要程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用于以公司名义申报奖项、办理资质等无法归还的资料(复制),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消帐。
消帐的资料,档案室要在相关帐册上备注,将相关文据建帐登记,存查。
8、办理退休、借调和调出本单位的人员,应先清还完所借资料后,档案室方可签字,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9、外单位来我公司借阅各种地质资料,按第二十三条执行。
收集人只能在借阅室查阅、摘录,严禁拍照、复制,不得将资料带出借阅室。对摘抄、复制的各种资料,经档案管理人员按介绍信中指定的范围、数量和内容进行检查,超出范围的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销毁。
不准擅自到各项目部抄录各种资料(包括成品报告、半成品资料及原始资料)。
第三十一条 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衍生品管理
1、在涉密地形图上添加相关地质信息形成的地质资料成果,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涉密地形图的密级。涉密成果资料汇交时,严格按密级划分标准,对所归(交)涉密资料衍生品进行密级标注,登记与归档。汇交人员将汇交回执一并交档案室归档。
2、严格控制地质报告和档案资料的复制份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传阅、转抄或出售公司有关资料。外业工作中所获得有关原始资料及中间成果等,未经公司、集团公司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和批准,除上级直接主管质检或公司组织展评之外概不对外出示。
3、对于达不到保密级别,而又不宜公开的资料均按“内参”归挡,如部分矿床,矿点、矿化点,重要的物探和化探异常成果。
第三十二条 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的销毁
涉密地质资料、测绘成果的销毁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涉密地质、测绘资料确需销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标明鉴定人、监销人、批准人、经办人、销毁日期等),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保密委员会核准后,由档案室统一办理销毁手续。销毁时,由保密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和需要处理的档案资料,需登记造册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内容,或与相关“细则、规则、办法和手册”有矛盾的,以“细则、规则、办法和手册”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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