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规范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访工作,保障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和陕西省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公司和所属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置办公室(简称信访办),负责承办凯发k8官网入口的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相关领导担任,公司各部门及物业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公司信访办设在行政工作部,行政工作部负责人为信访办主任,同时设立信访专干(兼职)一名。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执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规定。
(二)全面负责公司信访工作,研究决定信访重大问题,协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信访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四)组织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推广典型经验。
第八条 公司信访办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对各基层的信访工作进行督导和规范。
(三)负责公司来信来访的接待、批分、呈报、转办、督办等工作。
(四)负责督办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五)负责公司信访预报预测工作。
(六)参与解决群体性突发上访事件。
第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作出的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处理本单位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信访的预报预测工作,及时上报信访信息。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根据走访人数确定,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由公司纪委办处理,或引导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来信来访办理程序。
(一)接待和登记。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事项认真履行接待职责,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及诉求等。
(二)呈报和转办。信访办对于一般性信访,根据信访内容涉及的业务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单位)核实、办理;对重要信访,形成信访摘报,呈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阅示,并按照领导批示,协调解决或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承办。业务部门或单位接到转办信访件后,须认真了解核实相关问题,及时办理,有效化解。对事实清楚、诉求合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答复信访人。对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结案及反馈。部门(单位)对于处理完成的信访事项,进行整理和存档,并及时向信访办反馈办理结果,信访办做好信访结果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登记。登记记录信访事项。
(二)呈报和转办。将信访事项进行分析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呈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阅示。按照上级要求和领导批示意见,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单位)须按照时限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处理。
(四)反馈和报告。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公司信访办,信访办及时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同时进行信访存档。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公司信访办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单位或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接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信访办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及物业中心。不属于公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已经复核认定办结或者已经终结备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
第十九条 对超出信访范围、已办结或缠访、闹访、非访的事项,涉及到维稳工作时,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疏导。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例》,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办公。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信访规定的信访人员,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安全环保部门依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环保部要进行劝阻,必要时交公安机关配合处理:
(一)不到指定场所上访,严重干扰单位工作秩序的;
(二)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解决或不应解决,但仍提出无理要求,在单位纠缠取闹的;
(三)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的,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的;
(四)将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不听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
(五)破坏单位办公设施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信访办、部门(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信访工作领导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信访问题未解决,造成职工群众越级反复上访的;
(二)对交办、转送、报送的信访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处理而不作为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甚至推诿、敷衍,上报虚假材料的;
(三)对职工群众反映符合政策的合理要求,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已作出的决定,造成职工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的;
(四)对出现集体上访苗头或已发生的集体上访,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对信访人反映可能造成单位或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者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政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8月印发的《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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