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保障水平,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公务用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行政工作部是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1、负责公司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有关公务用车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驾驶员“三项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思想素质)的考核工作,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内部准驾证》;
4、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生产运行实际,提出车辆的购置申请及报废方案;
5、组织领导公司公务车辆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车辆管理由专人负责。具体职责为:
1、根据公司公务活动安排,调度公务车辆及驾驶员;
2、定期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培训,对日常工作情况、业务操作及车辆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车辆技术信息档案、驾驶员信息档案、车辆费用台账制;
4、负责办理公司公务车辆的年审和车辆保险、理赔及其他相关手续;
5、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调派管理
第五条 公司公务车辆调派管理包括:车辆调度和车辆使用。
1、车辆调度:
(1)公司领导公务用车按照保证使用,由车辆管理负责人统一调派。
(2)部门用车人登录公司内部 oa 系统提交《用车申请》, 根据《用车申请》,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用车。
(3)接到《用车申请》后,及时安排驾驶员出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到达预定地点,做到车等人,勿让人等车。
(4)行车过程中目的地发生改变,用车人应当及时向车辆管理负责人说明,并记录在《用车审批单》或《派车单》备注栏中。
(5)出车任务结束后,驾驶员应及时归队,认真做好行车记录。
2、车辆使用:
(1)公司公务车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地质勘查、野外项目检查、地灾应急、重要公务接待、外事活动、日常公务等公务活动。严禁任何人公车私用。
(2)公司公务车辆指定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负责车辆维修、保养、清洁、年审、证件保管等。严禁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如因工作原因调换,必须经车辆管理负责人批准。
(3)公司公务车辆不能满足用车,需租赁社会车辆时,用车部门需提出申请,经行政工作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租赁车辆事宜。
(4)节假日公司公务车辆务必停放指定车库,若无车库,停公司院内。严禁车辆私自外出,产生不良后果或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节假日公车封存如遇特殊情况需启用车辆时,车辆管理负责人应书面报备公司纪委办。
第三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六条 公司公务车辆实行维修审批,驾驶员向车辆管理负责人申报维修保养项目,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确认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须选定4s店或正规修理厂。
第八条 长途出车发生故障,确需就地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并经车辆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维修,返回后应及时汇报情况并补充《车辆维修申请表》。
第九条 车辆大修理,按照公司设备大修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车辆油料管理
第十条 公司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车辆管理机构逐车建立燃油使用台账,统计核对油卡余额,定期办理油卡充值。
第十一条 公司公务车辆加油一律采用加油卡加油。遇特殊情况(如卡内金额不足或加油卡不能使用时),驾驶员可现金加油,同时上报车辆管理负责人。
第十二条 加油卡加油时,驾驶员应在加油完毕后及时索要机打小票,机打小票每月六日前统计后交车辆管理负责人。
第十三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业务量和各年度油耗状况,科学确定车辆年度油耗总量定额。实行用油台账制度,作为对驾驶员节油奖的综合考评依据。年末结算时,若本年度车辆用油费及相关费用有一定节约,公司应在行政工作部、经济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监督审核下按节约总额综合考评予以奖励(20%奖励部门,30%奖励驾驶员)。
第五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要做到科学、规范,驾驶员对所驾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及时修理,不允许派有故障车辆执行任务,科学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驾驶行为。
第十六条 车辆实行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安全检查制,对车辆外观、机件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按月上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车辆办理参保、续保和年度审验等事宜。
第六章 车辆费用及驾驶员行车补贴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公务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油料费由经办人凭保险单、维修明细清单、购油消费记录与费用有效发票报销。单次费用低于1000元的由行政工作部批准后实施,单次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应当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单次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应当报公司总经理或执行董事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公务车辆每月报销一次车辆相关费用,交行政工作部审批报销,每月六日前报销上月费用。公司与子公司及所属单位之间使用车辆,内部核算转账使用。
第二十条 驾驶员行车补贴按 0.65元/km 标准执行。行车补贴每月凭审批后的《用车审批单》或《派车单》统计后保销。行车补贴每月六日前由车辆管理负责人抄表确认上月里程,登记台账,行政工作部、经济工作部主任审核后当月计发。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驾龄;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内部准驾证》(经内部考核取得);无违法犯罪及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行车意识,确保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实行定车、定责管理,驾驶员是所驾驶车辆的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车辆的使用、清洁、保管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做好行车记录,每月六日前同车辆管理负责人核对派车台账,凭《用车审批单》或《派车单》保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车辆管理负责人的调度安排,按时出车,无出车任务时,在办公室待命,遵守上下班考勤制和请假制。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坚持出车前后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礼貌热情、服务周到,保持仪表整洁。不传播乘车人讲话内容,注意保密。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第一时间报警、报险、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同时上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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