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各项管理规定,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所属子公司、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用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责任,纠正违规行为,规范各项经营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撤销,内部审计人员任免,须事先征得集团公司审计部同意。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本科以上学历;(2)取得审计、会计、经济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掌握会计、审计理论和实务,熟悉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4)具有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保证参加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不少于80学时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内部审计人员方可参加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抽调任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二)负责上报公司审计项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统计表、审计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审计项目整改情况统计表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三)负责实施公司经营实体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经营实体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审计工作;
(五)负责实施公司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重点投资项目、重要经营业务、重大风险隐患等方面的专项审计工作;
(六)负责实施公司内控自评价工作,汇总内控自评价及监督评价报告;
(七)负责实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发现问题上报工作;
(八)负责公司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监督检查工作;
(九)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决策会议;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全面真实准确;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现场核查相关资产等;
(四)参加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询证,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全力配合,如实反映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六)审计结果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得到其批准后,可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的单位或人员,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另行处理的建议;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联合审计组或将审计项目全部(部分)委托给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党委会审议,执行董事会批准,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审批后,下达执行;
(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性质、审计范围、审计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审计实施时间、审计报告提交时间等。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及具体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项目组长、主审、成员及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并提前一周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需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审前调查和现场审计。
审前调查是指在下发审计通知书之前,就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重点,到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一项活动,总体把握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大致情况,为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提供重要依据。
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询证等必要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取证。在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查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得出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提交审计报告。内审人员在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就报告内容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经专题会议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正式印发下达被审计单位,提出问题整改及时限要求。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切实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和清单,持续推进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持续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保证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归档。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办法等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范围向档案室移交需要归档的审计资料。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审计工作的“四严禁”、“八不准”纪律要求,不得提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干扰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秩序,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管理漏洞,应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纪、重大经济案件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各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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