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司矿业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242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结合省厅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探矿权的管理
1.探矿权的新立
探矿权首次设置必须按照现行政策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确定矿区范围(坐标)和相关地质资料,安排资料收集和实施方案的编制、送审。生产技术部负责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完善申请材料(经济工作部负责提供矿权人开户银行的资金证明),申请材料的报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函的索取、批复后探矿权使用费的缴纳及领证工作。
2.探矿权延续变更
探矿权的延续变更的正常办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涉及矿权面积、主要勘查矿种、勘查工作阶段及特殊问题的变更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或公司技术负责人确定、总经理同意,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相应材料,必要时由公司领导或指定熟悉工作区情况的负责人出面向审批机关说明变更的详细事由。
3、探矿权转让
探矿权转让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履行转让程序。
因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让,转让协议签订前由承担项目勘查工作的项目组提交勘查报告或地质工作总结,由公司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备案,转让金额不得低于评估金额。
与受让方的洽谈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三人以上组成,洽谈结果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转让协议。
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转让申请材料的编制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4.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是否保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于需要办理保留的探矿权,由公司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定时向生产技术部提交项目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和评审、资源量备案、地质资料汇交等相关资料(证明)原件,生产技术部负责申报材料的编制和保留手续的办理工作。
5、探矿权注销
探矿权注销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认为矿权需注销时,由生产技术部根据项目地质勘查工作成果和相关文件起草探矿权注销请示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报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后,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探矿权注销申请材料、办理矿权注销手续。
6、探矿权公示
公示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要确保需公示的探矿权一个不漏的完成公示工作。
对本年度内开展勘查工作的矿权,任务书、勘查投入、完成的工作量、取得的主要成果由实施勘查工作的单位提供,对本年度完成的勘查投入,由财务部门提供各项勘查的投入情况,年度工作人员及工作的月数,生产技术部根据所提供资料如实编写公示材料,完成公示工作。
对当年未开展勘查工作的矿权,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前期工作分解工作量(确保政策要求的最低勘查投入),编制公示材料,经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审查,后报送队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待研究决定公示的工作量及投入情况和参加的人员情况后,由生产技术部完成公示工作。
7、勘查许可证的管理
勘查许可证领回后,交由公司行政工作部保管,行政工作部对需要借用或复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相应的借用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原件或复印件交付需要方,原件必须按时收回,对复印件需注明用途、再次复印和未加盖公章无效的字样,任何人不得私自外泄队矿权的证件及相关信息。
8、探矿权管理年度总结
探矿权管理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写,生产技术部在当年十二月底前,向公司提交本年度矿权的管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存在的问题、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建议),同时编制出本年度矿权设置情况表。
9、矿权申办资料的管理
对每一年度办理矿权手续的资料(含公示材料)要分类保管,以确保下一步办理矿权手续时资料的连续和完整,不得向外泄露生产技术部理材料。
二、采矿权管理
1、采矿权新立
新设立采矿许可证的决定需经办公会议研究,并确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开发矿种和开采规模,提供矿权人的相关证照等资料,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工作。
采生产技术部理所需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单位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联系,需同时提供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和收费标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采矿许可证办理后统一交公司行政工作部保管。矿山企业组建后交企业保管。
2、采矿权延续
采矿许可证到期由矿山企业负责办理延续手续;若未组建矿山企业则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办理延续手续。
3、采矿权变更
采矿权变更内容均要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生产经营中的矿山企业自行办理矿权变更手续,若未生产者则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办理矿权变更手续。对具体情况要求如下:
矿山企业名称/法人的变更,应提供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任命文件。
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的变更,应提供重新编制并评审的开发利用方案。
开采范围、开采标高的变更,应提供重新编制并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并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等,逐级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4、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转让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转让程序。
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须由公司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备案,转让金额不得低于评估金额。
与受让方的洽谈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三人以上进行,洽谈成功后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转让协议。
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转让申请材料的编制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5、采矿权公示
已经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公示由矿山企业按时完成,若未设立矿山企业的则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公示。公示资料必须符合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公示材料编制要求,并报请分管领导和法人代表经研究决定公示内容后,方可公示。
6、采矿权注销
采矿权注销必须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形成决议,报股东所属单位同意并出具意见书,再与矿业权管理部门协商一致方可行使注销程序。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单位由矿山企业或生产技术部联系并报公司签订编制合同并备案。
7、采矿权申办材料的管理
生产技术部对每一年度办理矿权手续的材料(含公示材料)要分类保管,以确保下一步办理矿权手续时资料的连续和完整,不得泄露生产技术部理材料及相关信息。
三、外协探矿权的管理
1、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管理
矿权新立或首次将勘查单位变更为我单位的,矿权人要向我单位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收取金额按照普查阶段不低于20000元/次,详查阶段不低于25000元/次,勘探阶段不低于30000元/次的标准收取。
矿权延续、变更:探矿权的勘查资质使用或变更为我单位后,若矿权人委托我单位实施了勘查工作,则办理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不收取管理费用;若矿权人上一阶未实施勘查工作或未由我单位承担勘查工作,则办理矿权延续、变更需向我单位缴纳管理费用,收取金额按照队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办理矿权转让手续时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报送转让申请材料时收取前述相应阶段手续费的50%,转让批复后办理变更时再收取前述相应阶段手续费的50%。
2、资料的审查
资料审查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实施方案》和《地质总结(报告)》的审查,另一部分是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查。
(1)《实施方案》和《地质总结(报告)》的审查由总工办负责。生产技术部收到外协矿权的有关材料后,负责将《实施方案》和《地质总结(报告)》部分移送总工办,由总工办组织相关专家评审。
(2)外协矿权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3、手续的办理
各项审报材料完成后,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手续的办理,由生产技术部办事人员填写《外协矿权办理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济工作部缴纳相关费用,经济工作部办理人员收费、出示收据,并在办理表上签字加盖财务公章,再经主管领导和队法定代表人签字,最后到行政工作部据《外协矿权办理表》加盖单位公章。
《外协矿权办理表》留存行政工作部。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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