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和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及采购行为。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四条 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均在招标和采购范围内。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 、改建 、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其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章 招标、及相关流程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九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招标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工作。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及其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二)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
(三)开标,按法定程序开标。
(四)评标,按照标准确定中标单位(评标标准和中标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公司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委托招标。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积极响应招标,合法参加投标竞争。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时,将投标单位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预先内定中标人;
(七)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投标及相关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参加项目投标。
(一)编制投标文件。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载明的事项有:投标函;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公司对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记。
(三)送达投标文件,公司的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四)公司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补充或者修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参与投标,不串通招标单位违法投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标结束后是否中标均应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督促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察室依法对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 《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购置重大设备时,除应执行本办法外,亦应同时执行《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重大采购事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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