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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清欠管理办法-凯发k8官网入口

文: / 来源: / 2024-08-19 15:56:31 / 点击量:9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欠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应收款项变现速度,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款项,是指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逾期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逾期债权,以及作为账销案存管理的各种应收款项。

第三条  清欠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公司统一规划,各单位、实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清欠目标,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考核,全面推进清欠工作整体进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营实体、法律法规、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清欠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

(二)审议公司清欠工作规章制度及重大清欠方案;

(三)批准公司年度清欠工作的重点目标和计划;

(四)协调、解决公司内部单位间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五)审议其他与清欠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清欠办)办公室设在经济工作部,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协同做好债权回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回收管理责任。清欠办主要职责:

(一)拟订清欠工作规章制度及重大清欠方案;

(二)下达年度清欠工作重点目标和任务;

(三)指导、督促各单位清欠工作;

(四)负责定期汇总编制清欠报表,通报各单位清欠工作情

(五)协调公司内部单位间债权债务纠纷;

(六)完成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清欠管理工作: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清欠工作,建立、完善清欠管理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年度清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公司下达的清欠任务;

(四)完善本单位清欠管理台账,定期上报清欠管理报表和分析;

(五)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从源头防止拖欠款的形成;

(六)做好涉及债权的各类档案资料的保留、归档工作;

(七)其他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清欠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定期总结分析清欠工作情况,按季度对各单位清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研究清欠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内部单位间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债权日常管理,清欠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合同(协议),已逾期三个月的应收款项;

(二)应返还本单位的履约保证金、诚信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逾期款项;

(三)未按规定及时结算的预付款项;

(四)各类应收取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五)其他逾期的应收款项。

第十条  各单位承揽业务前,应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和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风险防范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承接项目评估审批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合同,从源头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经营质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和应收款项分析、预警机制,至少每季度对本单位应收款项和清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完善清欠台账,及时对不良欠款进行预警,并采取必要的清收措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季度召开清欠专题会议,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进行清欠工作阶段性总结、排名通报、经验介绍,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内部单位间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开展清欠工作中,对拖欠款项应逐个查明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债务人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欠方法:

(一)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二)对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债务人,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三)对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四)对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权益;

(五)其他可行的清欠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单位之间应按月核对往来款项,债务单位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主动履行结算和付款义务。

(一)各单位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共同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二)债务单位不能在合同(协议)期限内付款的,应当制定还款计划,与债权单位协商延期还款,也可采用以物抵债、债务转移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清欠办要求,上报清欠季报及分析并与财务部门核对。上报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数据和信息的 统一性和连续性,不得瞒报和虚报、不得隐瞒矛盾和问题。

第四章 清欠责任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清欠工作。对于拖欠金额大、账龄长、回收难度大的款项,列入重点清欠事项,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实体是清欠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实体负责人或实体经理是清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清欠工作安排积极作为,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清欠工作考评体系,逐级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将清欠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并完善奖罚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应综合考虑单位经营情况、资金状况、拖欠时间、 回收的难易程度及回收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拖欠时间 1 年以内(含),不超过回收金额的 1%;

(二)拖欠时间 1-3 年(含),不超过回收金额的 3%;

(三)拖欠时间 3-5 年(含),不超过回收金额的 5%;

(四)拖欠时间 5 年以上,不超过回收金额的 8%;

(五)拖欠时间 5 年以上,收回难度大的,经各单位清欠工作机构提议,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可以提高奖励比例。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清欠成果奖励对应各实体负责人,自营项目奖励具体到人,联营项目奖励对应到实施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责任主体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主观原因,导致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或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清欠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济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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