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董事办公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执行董事办公会议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执行董事办公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建立执行董事办公会制度。执行董事办公会议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股东(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执行董事办公会议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执行董事认为应当列席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执行董事办公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一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执行董事办公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订公司的投资计划,决定股东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子公司除职工民主选举外的领导班子成员;
(十)决定公司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及全体人员的薪酬事项;
(十一)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执行董事会负责的机制,执行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办公会议;
(二)检查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五)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在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章 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召开、表决和督办
第九条 执行董事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二)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意见需要提交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审定时
第十条 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需要执行董事办公会决议的事项,由提议部门向党群工作部提交《议题申请单》,经执行董事审批后列入执行董事办公会议题。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履行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的前置程序,方能提交执行董事办公会列为议题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在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召开前二日内给全体与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日期和地点;2、会议议题;3、有关会议材料;4、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党群工作部主任应当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研究公司重大事项或特别事项时,执行董事有权决定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一般事项经全体参会人员过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时,必须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通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用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或者书面委托另一名参会人员代其行使表决权。如果参会人员对所议事项存在重大分歧,执行董事可根据情况决定予以暂缓决议。
第十六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按照规定每年末存档备查。与会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督办表由执行董事签发后送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执行董事会决议,党群工作部负责决议的跟踪督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公司执行董事办公会。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