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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凯发k8官网入口

文: / 来源: / 2024-08-19 16:07:59 / 点击量:7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做好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事件的发生,促使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绿色勘查指南》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和遵循“分级管理,一岗双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与公司业务同研究、同部署、同设计、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各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公司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各单位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审定各单位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三)拟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负责年度环境保护业绩考核;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环境保护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环境保护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助各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各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国家及公司有关法律、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分工负责制,落实本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设立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组织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污染治理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

(六)组织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分解落实方案。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以及环境隐患排查工作。

(八)法人单位组织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对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一)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清污分流、清污分治、分级控制、分质处理、污水回用”原则,促进废水的资源化、再利用,从源头减少废水的产生。

(二)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加以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在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存放。

(三)非固定源产生的作业废水、设备清洗污水及废弃物应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四)应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和恶臭气体的泄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五)应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要采取吸声、隔声、减振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钻井、生产、检修和开停车期间的噪声扰民。

第九条 各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督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保持设施完好率和运行率,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开展日常、专项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环保隐患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公司安环部对环境隐患治理负管理责任,隐患所在单位对环保隐患治理负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外包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与其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定期组织开展对承包、外包单位的环境保护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环境隐患。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按照危废的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同时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废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许可。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转移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外委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单位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推行绿色勘查模式,科学部署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地质勘查的,在勘查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绿色勘查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及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在勘查工作全过程中,应贯穿绿色勘查预算、绿色勘查教育培训、绿色勘查技术措施、绿色勘查成效验收等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涉及矿山建设、开采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和开采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减少矿区对周边环境的扰动和破坏,着力建设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的绿色矿山。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保障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广泛开展绿色勘查宣传,定期组织对勘查项目开展检查,督促勘查项目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和绿色勘查措施。针对外包项目,要合同约定绿色勘查目标要求,明确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把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项目组业绩考核,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在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绿色勘查工作成绩突出(或入围绿色矿山)的单位(项目),应进行奖励并在全单位推广成功经验。

第五章  清洁生产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禁止采用落后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涉及产品和包装物的,应当优先选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资源损耗以及废物的产生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清洁生产广泛宣传,做到全员参与,并广泛收集和采纳关于清洁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结合污染源状况、主要污染物因素分析、污染物危害特点和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类型等,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按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标准格式编制,并应包括凯发k8官网入口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组织评估小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小组成员应包括预案涉及部门的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一)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人员发生变化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企业认为应适时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属地环境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将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第三十四条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突发有毒气体扩散事件、辐射事件、尾矿库溃坝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事件。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针对不同等级风险,采取防控措施,达到环境风险受控。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污染排放浓度超标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预警机制,对重点污染源、重大环境隐患进行监控。针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矿渣溢流、钻机漏油、泥浆外流、危险废物泄漏、放射源失控、生态破坏等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明确应急责任,配备应急设备、物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一)初报。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二)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三)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第四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书面报告的方式;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四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

(一)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二)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三)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将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维稳综合考核,各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将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在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洁净技术、综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

(三)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监督、检查、批评、警告。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病害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维稳综合考核中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及肇事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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