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高级职称等人员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人员登记备案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公司以下人员为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中层干部;
2、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3、其他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员工出国(境)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集中保管。经批准新办理、过期换发、遗失补发、办理延期的出国(境)证件,从公安机关领取7日内交由人力资源部部集中保管。经批准领用的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三、有关纪律要求
1、严禁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领导干部对本人的出国(境)证件相关信息(证件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2、严禁持证件执行公务,除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可持出国(境)证件出访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私自持用出国(境)证件出访执行公务。
3、登记备案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4、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5、领导干部应按照审批的期限如期回国(境),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6、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7、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8、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报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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